网友反映济宁某农商行违规收取保证金且不退还,长期拖延不解决

网友反映,2015年在金乡县王丕街道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办理了五户联保贷款,当时银行收取了3%的保证金,但没给开任何手续。后来由于他人出现问题(不是当事人五户联保里的),但是却不给当事人退还保证金,多次找农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均未得到解决。
网友疑问,银行收取3%保证金却没有正规手续,也不出具证明,这是什么操作?

到期后不给退还保证金又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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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尽管问题并非出在当事人五户联保内部,但银行却拒绝退还保证金,无论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方案,都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银行收取保证金,却无任何手续,后又拒绝退还保证金,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预收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若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预收贷款保证金正是一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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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此农村商业银行这一做法并不合规。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核心机构,其对公众失信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旦银行未能履行其承诺,失去公信力,客户将会对银行失去信任,可能会导致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降低,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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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希望此事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促使金融机构更加重视客户权益,提升服务质量。

其次,希望能引起银行自身的重视和反省,对自身的业务流程进行自查和整改,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在办理业务时与客户之间建立更为有效的沟通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确保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以提升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度。

最后,希望能引起济宁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对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确保其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推动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和透明度进一步提升,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透明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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