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房子是永久产权,中国的房子只有70年产权,买房等于交70年房租。”相信不少人都听到过这种说法。

有人困惑甚至担心,70年产权”到期后会怎样?房子会被国家收回吗?

先说结论,以上说法完全错误,不着边际,根本不用担心。

首先“70年产权”的说法就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7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加永久房屋所有权。

简单说:土地是国家的,能使用70年,房子是自己的,永远都是。

(参考《PRC★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所以你同时拥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参考《PRC★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产证现在都叫不动产权证书了,很清晰地展示出房屋及土地的权利属性。

打个比方:你把车停在停车场里,车主只有车位使用权。而车是你自己的,你拥有产权。假设你付了70小时的停车费,超时车就得开走,如果想继续停车就要续费,否则停车场可以把你的车拖走,但无权没收你的车。

车是活的,房子是死的。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子是无法从土地上挪走的,因此国家不可能收回土地使用权,把你的房子“赶走”,或让房屋悬空飘浮,只能让你“续费”,也就是缴纳下一个70年的土地出让金,继续把你的房子“停”在这块土地上。国家更不可能把你的房屋收走,因为房屋的所有权是你的,并不是国家的,跟停车场一样道理。

停车场可以说我停业了,不接受续费,你把车开走吧。

国家必须接受“续费”,因为房子是开不走的。

有人问老胡你凭什么说国家必须接受“续费?”因为《PRC★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人担心:如果70年到期后国家就强制你如何如何了,咋办”?

这就叫杞人忧天,天如果真塌下来,那谁也没招,然而天塌不下来。

即将买房的朋友们以及有房一族完全不用担心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这个问题,只要不卖,房子就是你的,放心就好

★★★只能写PRC不能写中文,否则违规,老胡也无法理解,请读者谅解。

欢迎关注公号胡说房市, 高屋建瓴解答房产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