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承认,写这样的标题有点要吸引眼球的意图。因为客户并不会白送我律师费,只是说这个案件难度不大,但客户仍愿意出相对较高的律师费来委托,说明客户对律师的信任,也说明客户本身是一个比较善良的人。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天,我接待了一名精神比较焦虑的中年女士,听完她的陈述,我大概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这是一个哥哥与妹妹争夺房产的案件。

系争房屋原系父母的公房,哥哥早年因为单位福利分房,已经把户口迁出,但留下了哥哥女儿的一个户口。1998年左右因父母过世,该女士申请把承租户名改为自己,但在2000年左右因为自己与台湾人结婚,于是注销户口变为台湾籍居民,系争房屋只留下哥哥女儿一人户口。

2021年,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该女士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300多万元。但房屋征收后,其哥哥的女儿突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全部动迁款。主要理由是认为,首先,该女士已经不是中国国籍,不应当享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其次,该女士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再次,系争房屋只有哥哥的女儿一人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福利分房,符合同住人条件,有权分得征收利益。

针对原告提出的三个理由,实际上也就是本案的三个争议问题。我们逐一了解情况后给了该女士专业法律意见。第一个问题,台湾籍是否属于外籍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台湾也属于中国,并非外籍。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迁居境外就丧失公房承租权,因此,该女士作为承租人资格签订协议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并没有问题。第二个问题,该女士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问题。经过了解,所谓的福利分房系当年其哥哥的单位再次分房,需要部分出资购买,因其哥哥当时没有钱,由该女士出资购买,只要能提供购买的证据,那就不是福利分配。第三个问题,原告(也即是该女士哥哥的女儿)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经了解原告虽然有户口,但其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长期有该女士对外出租,且原告父亲单位福利分房时候其也是家庭成员,因此原告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性并不大。综上,我们的结论是该案没有太大问题,该女士大概率可以获得胜诉。

听完我们的专业分析,该女士开始焦虑的神态开始缓解,她对我们表示了感谢,并表示回去考虑一下会尽快与我们联系并达成委托。

过了一段时间,该女士也没有跟我们联系,我们当时认为是被客户“白嫖”了。当然,这类事情对律师来说也比较司空见惯,所以我们也没放心上,继续正常努力工作。

过了大概三个月之后,该女士突然与我们联系,表示要委托我们代理二审。我们当时心想,难道她是一审败诉了要进行上诉?但按照我们之前的了解和分析,该案没有问题阿。带着这些疑惑,我们再次接待了该女士。当看完一审判决书和听完她的陈述,我们的疑惑终于解开。

原来,该案正如我们之前分析一样,该女士获得了胜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系争房屋300多万动迁款全部归该女士所有。但她哥哥的女儿并不服气,已经更换委托了知名律师提起了上诉。因此,她认为也必需聘请最厉害的律师来应对。基于对我们之前专业法律分析的信任,她决定无论如何二审都要委托我们办理。当然,她也解释了为什么一审当时没有委托我们的原因。原来,她来咨询我们之前,已经委托了其他律师,而该律师据她说是她听信了朋友的推荐,说是经常在电视台做节目的资深律师,结果一审过程中很多证据都是她去调取,而且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专业,对案件没有信心和把握,在庭审后调解阶段多次做其工作,要求该女士接受对方提出的100多万调解金额,否则可能存在一分钱都拿不到的风险。该女士当时就是在这样焦虑的心情背景下第一次来咨询我们,在听完我们之前那次专业分析后不再感到焦虑,终于可以安稳睡觉,且坚定不接受调解,最终获得了胜诉。

我们了解情况后,坦诚表示,因为该案其一审已经获得了胜诉,且对方并没有新的证据,因此,二审大概率能维持原判,她并不需要委托律师或者并不需要委托太厉害的律师。但该女士坚定要委托我们代理二审。

就这样,我们接受了委托。当然我们也很负责任地针对对方的上诉理由,准备了充分的代理意见和类案分析报告。但这个过程对我们来说并没有太大的难度和工作量,她的律师费相当于“白送”我们了。

最终,该案并没有意外,二审顺利拿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该女士获得了最后的胜利。(系列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