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塌方,安全提醒!

救援现场

2月28日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2024年2月27日16:15左右

荔湾区东漖北路766号附近

保利东漖N上地块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项目

在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出现塌方

致两名施工人员被困

经抢救无效,两名人员遇难

土方坍塌事故时有发生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

事故案例

01

2023年12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主城区污水厂网、生态水网共建项目二期PPP工程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02

2023年10月27日16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集中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热力引入工程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03

2023年10月25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曹石村一电力施工工地在修砌护坡过程中发生塌陷,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04

2023年2月25日,安徽省亳蒙高速二期三标段(位于涡阳县涡南镇)工地自用搅拌站地基开挖过程中发生渗水,在清理时发生土方坍塌,造成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危重)。

05

2021年8月5日,湖南湘西高新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工地在对高速公路排水管道进行基础和边坡安全检测时,突发边坡坍塌,造成5人被困。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救出2人后发生二次坍塌,造成施工人员、监理和检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共6人被困。两次塌方共造成11人被困,4人死亡。

06

2021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玉山路的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地突发边坡坍塌,导致2人被埋死亡、3人受伤。

预防土方坍塌事故的安全措施

1、施工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挖掘作业。

2、土方开挖前必须做好降(排)水。

3、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

4、坑(槽)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严禁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5、开挖坑(槽)沟深度超1.5m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6、土方深度超过2m时,周边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设红色警示灯。

7、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业时,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

8、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土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9、坑(槽)沟边1 m以内不准堆土、堆料,不准停放机械。

当前

一些施工项目陆续复工复产

保障施工安全

这份复工复产和春季施工注意事项

请查收

↓↓↓

01加强安全教育

伴随着项目复工复产,一大批新职工进入到建设现场。需要做好新入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02加固防护措施

春季容易产生大风天气,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对脚手架、临时设施等进行加固,及时清除因低气温而形成的冰、雪,做好室外防滑、防风措施。

03注意地面沉降

天气渐暖,土壤解冻后变得十分松软,在堆放材料时,应考虑地面是否会沉降,防止因地面软化引起倾斜;在动土作业时,坑、沟坡度应根据土质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塌方。

04全面检修设备

项目复工复产后,各类施工设备因假期停用时间较长,可能会发生地脚螺栓松动、安全保险装置异常等情况,要全面开展设备检修维保,确认设备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启用。

05合规安全用电

春季昼夜温差较大,电气设备容易受潮,电线经过雨雪冰冻后易发生外皮破损,很容易造成触电事故。施工人员作业时要戴好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具,设置专人定时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维护,避免留下触电隐患。

06注意消防安全

工地塌方,安全提醒!

春季干燥多风,刚复工时气温较低,生活区易出现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现象。要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生活区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做好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07节后大扫除

工地塌方,安全提醒!

返岗后要及时对办公区和建设现场进行大扫除,保持场地干净、整洁。要对污损,不符合标准的围挡和广告进行更换、清洗,打造干净整洁的现场环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过程中

有哪些重大事故隐患

一起来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