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介绍

泉州客户张女士于2016年12月为自己在公司办理了一份医疗险,后于2023年9月为自己加保民生长相守医疗保险,投保当天下午因妇科疾病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张女士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理赔调查核实,张女士在2023年6月中旬已有过就诊史,且此次就诊记录在加保时未告知,经与客户沟通得知,客户称以为是二次投保了,就不用告知,故未在投保单上填写就诊史。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未告知既往病史”事项,下发拒赔通知书。

2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女士在后期加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既往病史,从而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得到带病投保险种的理赔。

3风险提示

1. 保险消费者应以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影响合同的合法性,造成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2.告知的内容一般在投保单上已有详细列明,保险消费者应在投保时认真阅读并填写投保单,并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免责条款、保险费用等主要内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民生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