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 第四、(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申报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厦门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事项实施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受理意见: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合。

办理结果: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核

3、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符合条件,办结;不符合条件,退回。

办理结果: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04、05、06、07、08、09号人社事务综合受理窗口。(此事项为全程网办,该窗口仅提供咨询服务。)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居民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什么情形下退出就业困难身份?

根据厦人社【2019】5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五项规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2、死亡人员;3、户籍迁移出厦门市人员;4、经过2个年度帮扶并经核实后仍无就业意愿人员;5、在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享受就业帮扶政策期满的人员;6、办理失业登记后,由用人单位补办了失业期间的就业登记或为其补缴了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人员;7、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情形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又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居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若从事灵活就业,可享受几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居民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就业困难帮扶政策。若从事灵活就业,个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若到企业正式用工,则由所在企业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项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根据厦人社【2019】53号文件规定,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居民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居民可通过线上线下三种方式进行申请认定:一是通过公众号“厦门人社个人服务”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二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个人网厅”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三是通过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申请就业困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