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对阜新市原货车禁行道路通行限制进行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货运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路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阜新县货车禁限行区域和道路
(一)以下道路部分路段在规定时段内除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新能源厢式货车、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通行之外,禁止其他货运车辆通行。
1、中华路(迎宾广场至东新大街路段)、解放大街(建设广场至湖滨路路段)、人民大街(红树广场至玉龙路路段)、八一路(西新路至东新大街路段)、西山路(解放广场至山北街路段)全天24小时。
2、潜龙路(电工街至正阳街路段)、北新路(东新大街至丹阳街路段)、龙湖路(解放大街至正阳街路段)、新建路(民族街至海州街路段)、民族街(中华路至北新路路段)、省道S217(东新大街至阜蒙县路段)、东新大街(中华路至玉龙路路段)、大成街(煤城路至平安路路段)、正阳街(世纪广场至八一路路段)、菜市街(滨河路至大众路路段)、东市路(文化街至菜市街路段)、高原路(高原路全段)、东光路(东光路全段)、海新路(高孙路至煤城路路段)、兴泉路(兴泉路全路段)、阜邱线(汇丰路至金家洼子涵洞路段)、粮丰路(汇丰路至S204线路段)、盛明路(玉龙路至开发大街路段)、新山街(玉龙路与东风路路段)、新秀街(海清路至东风路路段)、沙海街(海清路至东风路路段)、新美街(海清路至东风路路段)、通达路(育红路路口以南)、尹城街(育红路至中华路路段)、迎宾东街(育红路至中华路路段)、育红路(迎宾大街至尹城街高专门前路段)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期间。
(二)以下区域和道路部分路段在规定时段内除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通行之外,禁止中型(含)以上货运车辆通行。
1、东新大街以西(含东新大街中华路至玉龙路路段),迎宾大街(含)以东,玉龙路(含)以南,煤城路以北(含煤城路五一路至高孙路路段)区域;清河门区新昌路(仁和合街至S217线路段)、新区路(清河大街至清远街路段),每日6时至22时期间。
2、阳光大街(宏运路至汇丰路路段)、宏运路(阳光大街至海新路路段)、河汇街(宏运路至汇丰路路段)、汇丰路(河汇街至阳光大街路段)、新邱大街/长营子大街(汇丰路至阜蒙县二高中东侧路段),每日7时至19时期间。
3、西山路(迎宾大街至尹城街路段)、红树路(建设广场至东新大街路段)、红纬路(太平大街至红树路路段)、东风路(正阳街至海州街路段)、和平路(经纬路至人民大街路段)、前进路(经纬路至人民大街路段、工业街至东新大街路段)、新发路(阳光大街至河汇街路段)、开发大街(海清路至玉龙路路段)每日7时至21时期间。
4、阜新县繁荣大街(阿金新大桥至教育服务中心路段)、南环路(三沟酒厂至发展大街路段)、北环路(园区路至发展大街路段)、文化路(三沟酒厂至发展大街路段)、人民大街(阜蒙县第一中学至阿金大桥路段)每日16时至次日9时(夜间)期间。
二、彰武县货车禁限行道路
(一)以下路段除每日9时至16时、19时至次日7时之间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新能源厢式货车和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之外,禁止其他货运车辆通行。
中华路(沈承路至郑家街路段)、解放大街(东环路至西环路路段)、人民大街(东环路至西环路路段)。
(二)以下路段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和轻型货车在每日9时至16时、19时至次日7时之间通行,其他货运车辆限制通行。
1、除中型(含)以下货车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允许通行外,禁止其他货车通行路段:
新兴路(南环路新时代路口至柳河桥老消防队路段)、南环路(东环路至西环路路段)、老城街(东环路至西环路路段)、建设街(东环路至西环路路段)、南承路(沈承路至中华路路段)、西环路(南环路新时代路口至北环路铁路医院路口路段)、金色大街(沈承路至汇宾路路段)、青年大街(沈承路至中华路路段)。
2、其他货车每日5时至23时禁止通行路段:
丹霍路(沈承路至南环路路段)、东环路(南环路至北环路路段)、建华路(北环路至郑家街路段)、镇东街(东环路至水吉线路段)。
(三)以下路段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和轻型货车全天通行,每日7时至23时之间禁止其他中型(含)以上货运车辆通行:
解放大街(东环路至水吉线路段)、铁东路(郑家街至北环路铁路医院路口路段)。
三、新能源货车通行管理
除彰武县辖区内道路另有规定外,全市范围内的其他货车禁行路段中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新能源厢式货车全天24小时允许通行。
四、城市保障通行和临时需求通行规定
(一)公共事业抢修、施工的专项作业车辆(电业、供热、自来水、煤气、市政、园林、通讯、气象、环卫等部门)以所属单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限制。
(二)中、重型货运车辆遇有在市区临时建筑施工、大型工程作业、城市配送、特殊货物运输等情况的,可使用“交管12123”App或到交警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环保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上述限行规定与道路交通标志不一致的,按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通行,其他货车禁行路段以具体交通禁令标志及副标志的规定为准。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行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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