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暴力手段是人身强制,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 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暴力包 括轻微的人身强制至最严重的人身重伤,但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暴力,因 为尸体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暴力手段往往使妇女不能反抗,但并不 要求在客观上造成妇女没有反抗的能力,对妇女形成一定强制作用,致使妇女恐惧、胆怯而不敢反抗的,也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胁迫手段是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使其不敢 抗拒的手段。胁迫的方式多样,可以暴力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胁迫;可以直接胁迫,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胁迫;可以口头胁迫,也可以书面胁迫。如扬言殴打、行凶,威胁揭发隐私、加害亲属、毁坏名誉或财产等,利 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胁迫等,迫使妇女屈从。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使被害妇女不知或无法抗拒的一切 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尽管对“其他手段”的范围界定,理论界有不同 看法,①但司法实践形成共识的有下列几类情况: 一是使用非暴力、胁迫 手段,致使妇女丧失自控能力而不知或不能抗拒,如用药物麻醉、酒精、 催眠术使妇女昏睡;二是使用诈术使妇女不知抗拒,如冒充妇女的丈夫、 情夫,假冒治病;三是利用妇女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患重病、昏 睡、醉酒、昏迷等;四是利用妇女缺乏辨认和性自卫能力,如精神病人、痴呆妇女等。
需要注意认定暴力、胁迫行为,只要达到使被害人的反抗显著困难 的程度即可,而不需要达到抢劫那样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判断 被害人反抗显著困难,应当从一般的社会观念,结合被害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和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等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