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长宁法院“就同一执行行为反复提出执行异议应予驳回——苏某、陈某执行行为异议案”入选(案例七)。
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近年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规避、拖延执行,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执行异议程序既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也关系到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矛盾争议较为突出,受到社会关注度较高。
此次发布的10件案例集中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的典型行为方式。这些案例中,既有虚构法律关系就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也有就同一执行行为反复提出异议,还有些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常识常情常理,重点审查合同主体、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合同履行情况、履约背景等因素,准确甄别法律关系,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7/
就同一执行行为反复提出执行异议应予驳回
——苏某、陈某执行行为异议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先后就同一司法拍卖行为连续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以拖延执行,依法予以驳回。
基本案情
长宁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就季某、曹某诉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具(2017)沪0105民初17740号民事调解书,苏某应归还曹某、季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若苏某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季某、曹某可以以座落于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房屋,并在其他优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在本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因苏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季某、曹某的执行申请,案号为(2018)沪0105执1186号,并于2018年3月19日查封系争房屋,于2018年6月6日作出评估拍卖执行裁定,于2021年3月张贴拍卖公告。
苏某于2022年、2023年先后两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执行依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刑事犯罪,长宁区公安分局2018年12月22日已立案受理苏某的报案,刑事案件处于审查状态,请求中止对系争房屋的拍卖。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沪010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沪0105执异80号执行裁定,均驳回异议人苏某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陈某系苏某配偶,其于2019年、2023年先后就系争房屋拍卖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民间借贷纠纷涉嫌“套路贷”,请求中止对系争房屋的拍卖。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沪0105执异35号裁定,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沪0105执异90号执行裁定,均驳回异议人陈某的异议申请。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裁判结果
2023年5月,苏某、陈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共同对拍卖系争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长宁法院在15日内作出(2023)沪0105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苏某、陈某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苏某、陈某不服上述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30日作出(2023)沪01执复184号执行裁定,驳回苏某、陈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执异105号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有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多次以执行依据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套路贷”、已报案刑事案件未结案为由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在刑事案件无结果,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并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裁判庭明确告知异议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在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多次以相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受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最短时间内驳回异议人的申请,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拖延执行。
供稿|执行裁判庭
编辑|王雨堃 谢钱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