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区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报送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

二、监督对象

全区内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含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经营情况报告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23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强化责任,依法经营。

对提交报告不符合要求、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将在媒体进行公布,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审批部门。

年审需提供书面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

2.劳动用工年审手册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报送地址:解放路福鑫大厦东5楼

电话5297168

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