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对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有争议。有的认为,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 的共同正犯、间接正犯。例如,甲女对乙女有仇,试图依靠丙男强奸乙 以复仇,某深夜甲、丙共同等候在乙回家路上,待乙走近时,甲用木棒 先将乙打昏致其晕倒于地,后丙对乙实施强奸。由于妇女分担了强奸罪客观方面的一部分,所以有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者帮助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依照教唆犯或者从犯的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正确。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只能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而不可能自己实施强奸 行为。如上述甲女的行为,虽然可以表现为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 但是这类行为并不是决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主要方面,而是具有帮助 性质的行为。妇女教唆或帮助无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时,妇女可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妇女可以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