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秀峰律师刑事辩护研究

什么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中列举了五种情形: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编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被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行为人为了解决眼前的资金困难,利用合同,临时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供自己经营使用。只要相应的资金确实被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则说明行为人仍然有支付对价之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后,拒不支付对价,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是在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完毕后,行为人并没有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因此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行为人在签约时虽然缺乏履约能力,但是有合理依据预期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以合法手段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人力、设备和技术,也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但是即使签订合同时或者合同履行中行为人有履约能力,在取得财物后失联躲藏、携款潜逃、挥霍财产或者制造假象诱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由于侦查机关重点寻找有罪证据,因此上述情形中需要行为人自行搜集有利于己的证据,以推翻侦查机关的有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