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了几个当事人的委托,心力憔悴。并不是说案件有多么疑难复杂,而是都是一审时犯下致命错误,丧失了案件最佳处理方式的时机,导致后续案件的推进举步维艰。案件一审真的比你想象的重要,委托律师一定要慎之又慎。
案件一:当事人被快递车撞伤,一审未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快递员属于快递公司员工,其在送快递途中将人撞伤,快递公司应当作为被告之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一审时当事人未将快递公司列为被告,那么在实务中,二审是无法再将快递公司追加为被告的,因为从法理上讲,如果二审允许随意增加被告的话,那就意味着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两审终审的权利。二审法院会经过审查,认为确实省略了需要增加的当事人,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会发回重审。这样就又需要重新进行一次一审,费时费力。
案件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未提交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虽然法律并没具体规定“指定期间”具体指何时、是否包括二审,但在实务中,“指定期间”的时间一般就是指一审举证期内。如果在一审时未提交鉴定申请,二审如果再想申请鉴定,那是难如登天。如果再审时想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已经是没有可能。
案件三:继承纠纷一审调解接受于己不利的调解方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书与生效判决效力一致,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针对调解书不能上诉,此时当事人的处境非常尴尬,接受了于己不利的调解方案,还没有上诉的机会。此时,当事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申请再审,而再审的难度可想而知。
作者简介:安启博,硕士学历,现北京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前央企法律工程师,上市民营企业法务总监,具有计算机、自动化、法学复合学科背景,阅历丰富,学识深广,涵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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