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践中,经常会有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互相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不够协调,很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受损面更广,损失也更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单位对承租方及承包方管理必不可缺的一环,对安全生产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欠缺相关安全意识,为安全生产埋下安全隐患。

下面是梁溪区五起典型的同一作业区域的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9月14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市金石珠宝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无锡市工艺雕刻厂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75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0月16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诺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无锡创佳研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灵誉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75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0月24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市吴桥社会福利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无锡市鑫华机械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75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殷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0月26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浩平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无锡金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75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1月8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市普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无锡市金石声工艺雕刻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75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

重点来了

为何有必要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如下两种情形,相关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即: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能够明确各方的职责,有助于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企业应签订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将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等处罚也可能导致企业信用危机,从而在招投标和客户关系管理中面临不利处境。

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的目的在于明确界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降低安全管理风险。一般而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至少包含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设施和作业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应对、责任分担条款等方面的约定。

如何起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企业应查找并确定适用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上述适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出租关系和发包关系下安全生产相关义务和责任规定,确定出租方和发包方法定监督管理义务的范畴;按照结构顺序合理划分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职责,结合具体的项目、涉及的相关方、已交付或未交付的场地范围,落实到特定的场景,以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并且各项责任的承担界定清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