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前后,海峡两岸都进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
1949年春,台湾行政院在陈诚的主持下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即耕地地租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年产量总额的37.5%。而原来的地租额在50%~70%之间。这一政策受惠最大的是农民。当时地主占台湾农村人口的11%,拥有56%的土地,88%的农民占有耕地22%。
开始时,地主较为抵触,陈诚就邀请担任参议会议员、议长的地主来恳谈,给他们讲解,土改的政策一方面解除了农民的负担,但实际上是保护了地主,因为如果地主和农民佃户之间能够自洽地调整好关系,就能抵御赤*渗透,已渗透到台湾的力量无法利用农民挑事,这样才能达到民生主义的目的。
同时,陈诚承诺政府的田赋税和余粮征购数额也按减租比例缩减。这样减租政策得到了地主的支持。1949年约30%的农民增加了收入,1950年农民子女入学率比1948年提高了44.75%。
1951年,陈诚在蒋介石的指示下实施公地放领政策,即土地私有化,真正实施“耕者有其田”。政府用贷款的方式把土地给农民,农民可以分10年偿还地价,但政府保证承领土地负担不超过承租期间的负担。
陈诚保证农民负担不会增加,地主也不能吃亏。政府对地主3甲以上的田地进行收购,保证地主每年的纯收益超过37.5%的地租收益,同时地主可以保留3甲水田和6甲旱田,以保证基本生活。
台湾的土地改革没有流一滴血。至1955年,31.7万佃户成为自耕农。农民在中国农村复兴联合会的指导下,提高农业生产量,改善农业技术,改善农民生活。陈诚同时实行币制改革、稳定金融,将国有企业民营化,为台湾日后成长为亚洲经济四小龙奠定了基础。
陈诚在其《台湾土地改革纪要》一书序言中说:“吾人坚欲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非仅为解除台湾农民之痛苦,实为解除大陆全体人民痛苦之嚆矢;非仅为农业发展而出此,实为进入工业社会作先驱;非仅为经济问题而谋划,实为反攻**作必要之准备。”
这样的话语,今日读来然觉力透纸背,祛除共邪壮志未酬,后继诸君当明志以坚行。
图1:陈诚参观实施耕者有其田10周年成果展。
图2:台湾实施耕者有其田10周年有成,陈诚(左)接受致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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