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甚至劳动者因为某些原因主动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1】
马先生应聘到某设备公司工作,任职设备安装工程师,工作1年公司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先生提出申请,但被用人单位拒绝。马先生应该怎么办?
【案例2】
刘先生通过面试入职某新成立的公司,任职经理。公司与新入职的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当公司要求与刘先生也签订劳动合同时,刘先生一再拖延搪塞,不予签订。公司应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也可以在用工之前,也可以在用工之后,但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这里我们要明白两个概念,一个是“用工之日”,一个“劳动合同起始日”。所谓用工即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的第一天(不论这一天是否真正地提供了具体的劳动工作)。劳动合同起始日,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开始生效之日。
用工之日即是劳动关系开始之日,劳动合同起始日可能早于用工之日,可能晚于用工之日,也可能就是用工之日。
那么如果不签订,那么应该有何后果呢?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
当明确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情况下,最迟一个月起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我们还必须同时明白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10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5、6、7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这种后果在劳动法中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包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立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存在最长可能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终止之日,但基于劳动仲裁时效一年的约束,实际上最长可能存在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规定,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是由劳动者借故不签导致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一,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或者超过一年,无论双方谁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的,都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权再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而且,还将面临被追索11个月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第四,劳动者以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形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然承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应对】
1、用人单位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签订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是对企业有利。因此,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什么重要的原因,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好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书面证据,以免争议发生后处于被动地位。
※ En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