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身份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传唤事由告知

《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3)家属告知

治安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权利义务告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鉴定结论告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2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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