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急救伤病人员酒后驾车送人前往医院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3月1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的辩护。

在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主持的每周五的全所律师大会上,承办律师提交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上会讨论,律师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讨论,为吴某争取最公正、最合理的法律结果共同努力。

案发晚上,吴某和几位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叫了代驾到另一处饭局喝酒,在第二处饭局期间,朋友陈某突感身体不适,疑似阑尾炎复发,疼痛难忍,遂吴某和另外2位朋友架着陈某,送陈某上了吴某的车上准备前往医院,吴某的车驶出300米就遇到查酒驾,吴某就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最终吴某吹气和血检都是200多,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当晚吴某被带走抽血后,陈某并没有前往医院,而是打车回家吃药后睡觉,第二天早上才到医院就诊,其病历记录为其胀痛“基本能忍受”、“患者拒绝住院”,CT检查结果为考虑结肠炎,给予输液治疗。

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了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针对此案,律师们普遍认为有两个关键点对吴某不利:1、陈某的情况可能不利于认定为司法解释要求的紧急情况;2、吴某的笔录内容比较不利,司法机关可能以此否定急救伤病人员的主观目的。

关于第一个关键点,律师们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律师们认为如果把新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第2项“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适用情形限定在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或者必须是穷尽其他手段的情况,就相当于用紧急避险的标准要求行为人,新规定实际上就失去意义。吴某及其朋友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无法准确判断陈某的身体状况,以为吴某身体十分不好,怕出现不可挽回的情况,在软件上打车下单几分钟后无人接单而取消订单,情况紧急下,陈某才亲自驾驶汽车想送吴某到医院,陈某看到在查酒驾,也有主动下车接受检查,告知情况,吴某不存在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关于第二个关键点,律师们关注到所记载笔录与吴某所说内容存在出入。当时问话人员是以猜测性语言发问,大概内容是吴某是否准备送完吴某后回家,而讯问笔录中记录是他准备顺路送陈某去医院然后开车回家,与同步录音录像有出入。为了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律师们建议要调取当时的录音录像,以避免司法机关因笔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否定吴某的主观目的。

最后,张智勇主任要求承办律师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后,对同录与笔录不一致之处做质证,收集参与酒局相关人员的证言,尽可能找到新司法解释生效后适用新规的公开案例以提供给办案单位作参考,多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