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爆炸、火灾事故屡屡发生,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宜兴市2起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日,宜兴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竹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竹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宜兴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华丰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华丰模具厂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警示!

一起因违规电焊引发火灾被拘留的案件

四川自贡一工人违规电焊引发火灾

被拘留10日

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市内某设备安装施工现场电焊工人蒋某违规电焊并过失引发火灾一案进行查办,依法给予相关违法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电焊工人蒋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1月3日,自贡市某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开展火灾调查。经调查,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电焊工人蒋某施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电焊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电焊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致使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透过楼板孔洞掉落至下一层房间顶部塑料材质工艺排风管,从而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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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完成后,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设备安装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四川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