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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咨询:A从境外携带3颗钻石进境被海关现场查获,该钻石价值人民币16万元,海关认为A涉嫌走私,要对A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被查获的钻石,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A认为其携带的钻石为自用,海关处罚过重,想了解一下是否有救济途径?

李小梅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两种,分别是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情况)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于A这种情况,首先需要研究的是定性问题,是否是个人物品跟定性没有必然的联系,携带应税的个人物品进境也是需要缴纳行邮税,根据相关规定,钻石的行邮税是20%。当然,针对海关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对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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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深圳执业律师

编辑: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