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开门红期间Y阿姨为其成年女儿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2023年3月,因家庭发生变故,Y阿姨缴费能力不足无法继续续交保费,且由其他同业人员唆使,Y阿姨向保险公司反馈保单2021年购买的时候未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其所交保费。经核实,该保单承保后第2年,被保人已成功领取一期生存金。Y阿姨称投保时与其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联系,告知女儿其要购买保险,提供了女儿身份证复印件、并详细询问了女儿的身体健康情况、具体身高、体重等问题,但投保资料中被保险人签名处为投保人代签。

对于Y阿姨主张的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的保单,合同应无效要求退还所有已交保费的诉求。保险公司认为虽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证上亲笔签名,但在购买保险产品投保时被保人已知晓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且自该保单承保后被保险人已实际领取了生存金,可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对该保险合同存在追认的行为,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未予满足Y阿姨的要求全额退保之诉求。

案件分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在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将为其购买保险,被保险人未表示异议,且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已领取了生存金,应认定被保险人同意且知晓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合同自始有效。

案件得到的消保启示

1、购买保险时需详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仔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所有条款及特点,签名确认投保时,需要认真浏览检查填写的投保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在投保单证上进行签名,且务必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名,若被保险人未成年,由监护人进行签名。

2、为近亲属投保,需让被保险人知情,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投保。

3、若购买保险时,投保人或其他人明知被保人代签名却默认未提出异议,或他人代签名后,投保人本人已按期续交保费、正常领取生存金或办理理赔等,均视为对保险合同的追认,合同不因存在代签名而无效,当然也不可撤销。

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保险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