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听到“杰出人才”这几个字的时候,很多申请人往往认为自己并不杰出,认为只有拿了奥斯卡奖、诺贝尔奖之类的人才算是杰出的,其实这是对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政策的一种常见误解。那么,美国是如何定义“杰出人才”的呢?

“杰出人才”的定义

美国移民法意义上的“杰出人才”是指那些在科学 , 艺术, 教育, 商业, 体育等领域中获得国家或国际上的认可,而且其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影响深远,受到同行广泛肯定的人。

什么样的人能够被定义为“杰出人才”?

被定义为“杰出人才”的人是在某个领域具备卓越专业能力并取得非常高成就的人,他们的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

移民局接受两种证明(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二选一):

一类是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获得者等。仅凭这一项国际大奖或者荣誉,美国移民局便可直接判定申请人属于杰出人才。

而本文主要讲的申请人都属于另外一类,没有获得过上述国际大奖,但在其所属行业中是佼佼者,这类人在符合一定标准后也可被判定为杰出人才。

针对这一类人,美国移民局就会采取两步论来进行综合分析,两步论的第一步是量化证据,即:是不是能满足10条标准里至少3条:

  1. 新闻媒体杂志的报道;
  2. 有分量的专业会员资格;
  3.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奖;
  4. 发表专业论文、著有专业书籍;
  5.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的商业性成就;
  6. 专业领域里有专利发明等原创贡献;
  7. 担任专业杂志编委、审稿人、裁判等;
  8. 作品被选为参展作品或被博物馆收藏的;
  9. 在重要的专业组织中担当主要或重要角色的;
  10. 在本领域的商业价值或薪酬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满足了上述内的任意三条,则会进入第二步论证:质的认定 。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没有三项,肯定不行。有了三项,也不一定行。

上述三项标准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符合”就行,每一条背后实际上有更高层次的要求。例如,仅仅有专业协会的普通会员资格,并不表示符合第二条关于会员的要求,但如果担任协会的重要职位或者会员资格的分量够重就有可能满足这条要求。通常,我们要看协会的历史,章程,资格遴选标准等来判断究竟这是不是一个有份量的会员资格。

在这10条标准里面,有几条是针对文艺表演方面的人才的。对于科学工程类的申请者,最常见的老三样就是:文章,审稿,重要原创性贡献,此外,还有相关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