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让人,让出文明。人让车 ,让出和谐。斑马线是平安线,红绿灯是生命灯。可有的人为了图方便,不顾自身生命安全,随意横穿马路,当横穿马路的行人遇见不观察避让行人的驾驶员,那么事故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近日,夏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武石路行驶至涪陵区武石路1公里+100米(武陵山乡场镇转盘)路段时,因未注意避让行人,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发生刮撞,造成杨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横过公路时,未走转盘周边的人行横道线,直接横穿转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夏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交巡警提醒:行人横过道路或通过路口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驾驶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提前减速、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