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晚上22时28分许,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邱大队民警在新邱区碧水街路段执勤时,对一小型汽车驾驶人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齐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齐某某当天19时左右和同事在新邱区一烧烤店喝酒,结束后抱着侥幸心理直接开车回家,不想途中被交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齐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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