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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

被告人孔某龙,男,辽宁省丹东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监狱应急指挥中心四级警长,历任分监区分队长、副分监区长、监区干事。2020年12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 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被逮捕。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孔某龙在×××监狱工作期间, 为牟取私利,利用监管民警出入监室的职务便利,违规将手机带入监室,接受服刑人员请托,向部分服刑人员提供手机,让其与家属联系,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服刑人员亲属(涉及河南、安徽、江苏、四川、天津等十个省市)汇款,从监狱外购买药品、食品、香烟及其他生活用品供服刑人员使用并从中牟利。

经查证,孔某龙接收张某3、李某2、薛某、张某4、白某1、陈某1等19名服刑人员亲属汇款91次,共计人民币170500元,为上述服刑人员“捎买带”物品供其使用,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破坏监管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孔某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孔某龙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监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孔某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