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残忍了!这绝不是校园霸凌:2024年3月10日,H省L市初一学生王某某遭3名同学杀害,将尸体埋在蔬菜大棚,据称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面目全非,但仍残存血迹。(来源:环球日报)
王某某在L市读初一,在家长的眼里,他是一名乖巧懂事的孩子,平时非常听话,主动做家务,在空闲的时间里还会帮家里卖苹果。3月10日下午1点,王某某告诉家里人出去找同学玩,吃晚饭前就联系不上了,后来家里就开始着急寻找,一直找到晚上10点未果,于是便向帽子叔叔寻求帮助。
帽子叔叔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王某某曾与3个同学同行,但是这3人均否认见到过王某某。王某某的父亲通过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孩子曾给其中一名学生转过几百块钱,之后立马将该情况告知帽子叔叔。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说出王某某被杀害后埋在了村南废弃的蔬菜大棚内,埋尸地点距离嫌疑人家不足100米。
据王某某的家人称,王某某对上学非常抵触,疑似在学校遭遇了严重的校园霸凌,尸体被发现时血肉模糊。王某某的母亲和奶奶悲痛过度,已经住进了医院,王某某的父亲发朋友圈表示决心为儿子讨回公道。
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该事件传播到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有的网友认为“一定要严惩凶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有的网友表示“学校、家长责任缺失,对此也要承担责任”;还有网友的评论让人不寒而栗“全网的霸凌者都在等待判决结果……”
1.这不是霸凌,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人称这是一起恶劣的校园霸凌事件,我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这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这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即3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最终可能判决的最高刑期只能是无期徒刑。至于3人能不能全部判到无期徒刑,要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或者说案件本身就不分主从犯,作用相当,全部顶格处罚,也是有可能的。
2.涉事的学校、家长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的发现处置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说这个学生是周日在校园外遇害的,因此学校就没有责任。学校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在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人身受到损害, 这些机构、学校是要在它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这个民事责任叫做过错责任,就是有多大错承担多大责任。这个主要是指民事赔偿,不涉及刑事。
这三个涉事孩子的家长会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他们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毋庸置疑。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3个嫌疑人的手段之残忍,感情之冷血令人发指!刑罚具有弃恶扬善、制止(威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特殊作用,当犯罪成本远远高于犯罪收益,犯罪会大大降低。全社会都在关注此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对于该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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