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不仅关系着农民家庭一年的收入,还关系着国家粮食储备和乡村振兴。人民法院对于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始终秉持 “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厉打击。

近日,阜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202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霍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某村村民家的院落,冒用某公司的名义,非法生产该公司“AA”牌(注册商标)农药甲拌磷。案发时在生产现场共查获非法生产的农药甲拌磷32.743吨,货值37000余元。已售出农药甲拌磷35.5吨,销售金额40000余元。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较低价格从被告人霍某处采购农药甲拌磷34吨,全部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78000余元。经检验,涉案农药甲拌磷质量分数不符合指标要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及注册商标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甲拌磷,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以处罚较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另一被告人朱某明知所采购的农药甲拌磷是伪劣产品,仍对外销售,其行为也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法官提醒:

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正规门店进行购买,并在购买过程中对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查看,留存好购买凭证,一旦发现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