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手机卡,并登陆他人支付宝、京东商城账号购物消费或借款,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王五盗窃丁六的手机卡,使用该手机卡登录丁六的支付宝账号,并变更密码。
先用支付宝“蚂蚁花呗”,购买手机1部,消费丁六6000元;
后用支付宝“蚂蚁借呗”,向支付宝贷款1万元,转至自己银行卡;
最后,王五登陆丁六京东商城账号,用“京东白条”,购买手机1部,消费丁六5800元。
王五构成什么罪呢?
一种观点认为,王五盗窃手机卡,利用手机卡绑定的信用卡信息,通过支付宝、京东商城非法获取丁六钱款,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王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支付宝、京东白条能进行金融操作,属于信用卡,王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五通过“蚂蚁借呗”、“京东白条”贷款消费,王五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王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王五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支付宝、京东商城账号,不是信用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阿里巴巴、京东不是金融机构,因此,支付宝、京东商城账号不是信用卡。
二、使用“蚂蚁借呗”、“京东白条”赊购商品,属于签订合同。
《“蚂蚁花呗”用户服务合同》、《“京东白条”情况说明》、《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蚂蚁借呗”属于阿里巴巴提供给特定支付宝用户的信用贷款服务,“京东白条”属于京东提供给特定京东商城用户的信用赊购服务,但用户使用需经申请及两公司审核通过,两公司亦在相关页面上就信用额度、还款方式、期限等权利义务进行了释明。因此,支付宝用户通过“蚂蚁借呗”获得贷款,京东商城用户通过“京东白条”赊购商品,均属于签订合同。
因为京东、阿里巴巴不是金融机构,所以,王五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王五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王五未经丁六的许可,以丁六的名义登录京东商城、支付宝账号,通过操作“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的方式,非法占有阿里巴巴、京东的资金,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
综上,王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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