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发生了一件离谱的事。一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残,结果,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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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该男子与几名同事在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这是一只流浪猫。被该球馆教练投喂 , 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1062.72元。

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该馆教练赔偿男子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4019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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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喜欢爱猫人士,但这个判的真的过分了。

是人踩到猫,不是猫踩人。是人伤害猫,人侵犯猫在先,不是猫伤害人。

判决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不敢再投喂流浪动物 !

按照这个理论,街上流浪的人,没人敢给吃的,为啥?谁给吃的,谁就是他的监护人,他犯了错谁就承担责任,包括流浪者如果生病了,就必须谁去给他看病。

路边摔倒不敢扶,现在流浪猫也不敢喂了,爱心都不能有了。中国人真累。

能否请法律专业人士解惑:问题一:被告不到庭就可以无视其权利吗?

问题二:如果我投喂小区的流浪猫,猫抓伤了人,我要负连带责任吗?

问题三:如果我给路边的流浪汉买过盒饭,后来他杀了人,我要负连带责任吗?

那按照这个道理,三个未成年杀人犯的父母该承担什么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