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跟他分居多年,这部分的抚养费孩子父亲到底承不承担啊?”

当前社会,有一些夫妻虽未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由一方抚养。在这种情况下,未尽到抚养义务的这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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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2年,艾某与努某经家里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生育一女米某,努某在婚生子出生不到100天后便回娘家生活。2017年,艾某与努某各自双方经济独立,且婚生子米某一直跟随母亲努某生活。2021年,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艾某与努某的婚姻关系,艾某向婚生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且承担分居期间所产生的抚养费。艾某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始终不愿意支付分居期间婚生子的抚养费,在法官释法明理,细心讲解下,艾某最终同意承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二、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父母双方都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考虑。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