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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流程

对证人的询问包括四个阶段:

1.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首先,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直接询问。直接询问必须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联。

2.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 ):在传唤方完成直接询问后,另一方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盘问是一方询问非本方证人的权利。盘问是查明事实确定证据效力的关键环节。

3.再询问(Re-direct): 传唤方有机会进行再询问。

4.再交叉(Re-cross):最后,交叉询问的一方获得短暂的机会进行再交叉。

二、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

引导性提问(leading question):一般来说,询问方不能直接问引导性问题。

1.定义:引导性问题是向证人暗示提问者想要的答案的问题。

例:原告诉被告汽车过失侵权。原告的律师问原告:“被告撞你的时候是不是超速了?”这是引导,因为这表明提问者想要一个“是”的答案。

2.敌意证人(hostile witness):如果证人是“敌意的”,可以直接提出引导性问题。

相对方几乎总是被认为是敌意的。若己方证人的言行举止表示其对己方有偏见或表现出敌意,己方证人也是敌意证人。

三、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

引导性问题:在交叉盘问时通常允许引导性问题。

例外:但如果证人偏向于交叉盘问者(例如,一方被另一方传唤,然后由他自己的律师进行交叉盘问),则不允许提出引导性问题。

四、再询问(Re-direct)和再交叉(Re-cross)

1.再询问: 仅限于证人在交叉盘问期间首次提出的事项。

2.再交叉:同样,再交叉仅限于再询问中新提出的事项。

五、证言的形式(Forms of Testimony)

1.引导性询问(Leading Question)

在直接询问阶段,除非是必要的展开事实陈述,否则不得使用引导性询问。但是法庭应当允许在交叉盘问阶段对于相对方的证人或当事人适用引导性询问。

2.陈述性证言(Narrative Testimony)

一方律师在直接询问阶段的问题应当具体,如果该问题过于宽泛,而该证人对于该类问题的回答也过于宽泛,或在针对具体问题作答时,证人的回答同样过于宽泛的,其证言便被认为是陈述性证言。法庭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提供该类证言。

3.不合适的问题

(1)可争议的问题(Argumentative Questions)

律师不得将事实陈述、概括或总结后询问证人是否同意他的看法。可争议的问题是试图让证人同意律师对证据的解释。它在交叉盘问中比在直接询问中更常见,通常有一种困扰证人的元素。

例如: 如果事实已经查明,证人与被告人存在金钱交易的性关系,律师不得询问证人“所以你是妓女吗?”在决定某一特定问题是否是可争议问题时,必须综合考量律师与证人关系,语音语调、姿势等。

(2)误导性问题(Misleading Questions)

问题中不得存在错误假设以欺骗证人。误导性问题是把没有证据或有争议的事实假设为真的问题。它通常有一个“诡计”的方面。

例1:“你什么时候停止殴打你的妻子的?”如果没有殴打妻子的证据或有争议的证据,则会产生误导,因为证人的任何回答都将隐含地承认他打过她。

例2:如果尚未证实证人刺杀了被害人,律师不得询问 “你在什么时候刺杀了被害人?”

例3:如果尚无证据显示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进屋,此时律师不得询问“为何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进屋?”

(3)复合问题(Compound Questions)

问题必须逐个询问。

例如:律师不得询问“你在案发当日看见被害人了吗?她那天穿着黑色外套吗?”

(4)推断问题(Inferential Questions)

律师不能询问证人所不能回答的问题。

例如:律师不得询问“为什么被告人会认为被害人的丈夫会在晚上十一点到家?”

(5)问题需要推断(Questions that Call for Speculation)

律师的问题必须由证人现有的认知就能回答,证人无须做任何推断。

例如:律师不得询问“如果被告人原先知道被害人的丈夫会在晚上十点到家,你认为被告人还会在屋中等待被害人吗?”

六、法庭的控制

法庭必须控制证据的引入以及对于证人的询问,以保证:

1.查明事实的程序有效性;

2.防止浪费时间;

3.防止证人遭受困扰(Harassment)及不正常的窘迫(Undue Embarrassment)。

参考文献:

STEVEN L. EMANUEL,EVIDENCE(FIFTH EDITION),Published by 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in New 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