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带货达人“自买自退”可刑不可刑?
随着网络自媒体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商家、个人利用自媒体进行达人带货,在这过程中一些带货达人利用规则漏洞,赚取不义之财,触犯法律底线。
近期,经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傅某利用某平台账号“自买自退”骗取商户佣金,进行合同诈骗一案,经法院一审后,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至10月间,傅某使用本人及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等在某平台注册多个带货达人账号,又以消费者身份在自己注册的带货达人橱窗中以虚假的收货地址下单购货。待商家发货后,傅某即在平台上确认收货,骗取商家结算带货佣金,之后又以未实际收到货为由,申请商家售后退款。该平台发现带货达人傅某“自买自退”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傅某落网。截至案发,傅某不当利用平台服务协议及结算规则的条款,以虚假购买的方式骗取商户带货佣金计15.8万余元。落网后,傅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受托为平台商户带货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商户佣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达人带货是当下较火的一种销售模式,各种带货广告铺天盖地,相关人员、机构鱼龙混杂。带货达人在与平台、商户履约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财富利益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在带货过程中恶意利用平台规则“自买自退”等“薅羊毛”骗取带货佣金,否则将可能身陷囹圄。
而商家在筛选带货达人时务必要擦亮双眼,尽量选择正规机构的带货达人,如果商家在合作之前不仔细甄别考察,以“急功近利”的心态盲目合作,很有可能钱没赚到反而被骗,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供稿:第一检察部
责编:李楗
审核:杨建华、陈祥杰
监制:林承庆、邓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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