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针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发布了一点建议,可能是过于感性,所以他们给我删了,理由是有相关投诉,理由是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我理解这个相关投诉,或出于个体,或出于有关通知,我没有异议。

毕竟于庞大的社会管理而言,他们的出发点也许是对的。

那么也好!那我就再提一点建议,零碎的提一点,于社会公平正义而言,我认为我的出发点也是对的。

我以为对待人渣不必谈什么权益保护,我以为面对恶行不要太过苛刻网友的发言。

一些声音总是叫嚷着要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但应该区分,保护哪些妇女儿童的权益,不是所有妇女儿童的权益都该被我们保护。

谁不见恶魔在人间?谁不知今天尤其多?前有湖北荆州女童案,今又是邯郸少年被害案,谁不痛心?谁不愤慨?

法绝不能向不法让步,年龄绝不能成为不法的挡箭牌,正气决不能沦丧于法律天平的偏向设计。

因此我建议:就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始,打破现有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机械规定,修正法律天平的偏向设计。以此案为典型案例,为公平正义开启司法先例,全国公审,警示震慑,还百姓以心安,慰民心以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