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招聘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录取应聘者。当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书后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案例】

2018年4月,杭州某科技公司向社会招聘一名财务经理。陆先生看到该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在经过公司的初试、复试后,公司向陆先生发放了书面录用通知。陆先生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辞去了其现有工作。在2018年5月中旬,陆先生凭录用通知书到该公司报到,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然而,该公司人事经理却告知陆先生,不能与陆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经放弃对其的录用。

陆先生不服该公司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后却不予以录用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订约自由,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以诚相待,恪守信用,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承担协助、通知、告知、保护、保密、忠实等法律义务。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陆先生,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未形成,但该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仍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义务。由于该公司向陆先生发放录用通知,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及时与陆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然而,该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不与陆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适用法条】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司应对】

【公司应对】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En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