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坚决防范酒驾醉驾事故,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持续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形势安全平稳。

2024年3月2日14时分许,吴某酒后驾驶渝DU02**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48线1227公里+400米路段被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龙桥勤务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显示214mg/100ml,随后将其送往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检结果为28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员吴某曾于2019年9月21日因醉酒驾驶机车被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 10月6日又因醉酒驾驶机车被公安机关查处;此次已经是第三次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查处,吴某将面临刑事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月7日13时许,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在527省道涪陵区白涛街道山窝路段设卡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时,民警对喻某例行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mg/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喻某的行为违反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500元的处罚。

3月15日上午,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清溪公巡大队民警带领辅警在执法站开展勤务时,对驾驶员陈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核查,陈某曾于2017年因醉酒驾驶被吊销了驾驶证,本次陈某属于再次饮酒。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3月16日,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崇义勤务大队在人民西路路段设卡开展酒驾查处行动,19时53分许,驾驶人汤某某驾驶摩托车进入酒驾检查区,经民警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mg/100ml,已达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民警进一步核实发现,驾驶员汤某某曾于2018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此次将面临行政拘留10日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得知还要拘留10日以下,汤某某后悔不已表示以后再也不敢喝酒开车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巡警提醒:拒绝酒驾,才能“久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绷紧酒后禁驾这根弦,切莫因一时贪杯,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