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讲证据"这句话基本上已经深入人心了,但只知道要提交证据,不知道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也是白搭的。
今天就来盘点一下,当事人自己打官司,经常提交的五种"无效证据"。
1、"我说的话就是证据"
有相当一部分人会这样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对方耍无赖。所谓有理走遍天下,当法官问他这样主张有什么证据没有,他就理直气壮地说:"我说的话就是证据!"
这是证据吗?显然不是!这要么是杠精,要么没法律常识。
在民事纠纷中,无论是主张还是抗辩,除非对方明确表示认可,否则己方均有举证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说的话无需提供证据就可以成立的话,那民事案件审理的规则就无存在必要了,不如大家对天发誓好了。
2、"某某可以作证,不信你们去调查"
证人证言,我认为是所有证据类型中证明效力最低的一种。
如果一个案件完全依赖证人证言,那这个案件的事实有极大可能是经不起推敲的。
因此,证人证言只能用作辅助证据,不能当作主要证据。
参加过的多次庭审中,有些当事人会自己提供证人自己书写的"证词"来作为证据提交,也有的会在庭上说"某某可以作证,不信你们去调查"。
本来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就不高,证人不出庭又不符合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要求,因此所谓的证词除了自我安慰之外,毫无作用。
至于要求法庭去调查证人,更是无异于要求法庭偏袒你方,直接可以视为无证据提交,约等于说了一句废话。
3、单方制作单方签章的单据
这种证据在涉及到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事项中尤为普遍。
如果仅仅是一方签章,只是代表签章一方认可,但无法证明对方亦表示认可。
这时,对方只需要一句"这个单据是对方单方制作,我方不认可"就可以轻松化解。
如果提供的这类证据涉及到结算的,就要做好评估或者鉴定的准备了。
当然,也可以收集其他能够证实对方认可该事项的证据。
4、没有原件核实的证据
原件丢失是每一个律师的噩梦,从某种程度来说,没有原件就意味着败诉!
可想而知原件有多么重要。
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核实是诉讼证据的首要规则,否则就意味着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那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的证据,只要对方不认可,也是无效证据。
对于这种情况,要充分评估该份证据对案件成败的重要程度,以便作出补强证据、变更主张甚至是暂缓起诉的决策。
5、法律条文及个人观点
这个似乎不用说,因为拿这个来举证的确实过于离谱了,但确实有此等人才会这样做。
有的人喜欢寻章摘句,专门去搜看起来对自己有利的规定甚至文章,以为找到了胜诉的法宝。
而事实上这些连证据都不是,更不用讲什么证据效力了。
不得不说,这一点和"我说的话就是证据"简直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主打一个"啥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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