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粤公规〔2024〕1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行使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照《基准》列明的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以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照《基准》作出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的处罚决定。同类违法行为应当同类处理。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情形,但《基准》尚未明确具体裁量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

(二)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实施行政处罚。当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且存在处罚幅度的,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对应当并处多种法定处罚种类的,不予并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但《基准》尚未明确具体裁量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违法行为适用本《基准》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接近的,首先查证是否涉嫌犯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立刑事案件查处,严禁以罚代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处罚款或者拘留的,且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罚款;若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拘留。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且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并处罚款。规定处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且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拘留并处罚款。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出境入境管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基准》。本《基准》的处罚裁量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等7项违法行为处罚明确,不需分阶,依法实施。

六、《基准》自2024年4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