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发生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的惨案引发了全网质疑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什么?这是立法机构、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和全国人民必须马上给出答案的问题,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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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本身的正当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这部法律好像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前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是成年人。从而形成了一个法律盲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怎么办?未成年人侵犯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怎么办?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看,有《保护法》保护他们,我们毫无办法!

邯郸事件明确警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起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作用,甚至连未成年人的生命权都保不住,尤其在此案中《保护法》还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法律,要这部法律有何用?!!!

我带着对死去的那位未成年人深深的悲痛问一问我们的最高立法机关和为这部法律举手的立法委员们:你们扪心自问在立法的时候是不是受到了西方所谓“人权思想”的深刻影响?你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实践效果不只一次地警示我们,该《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权力”?你们为啥不就这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进行反思,还在那里纠缠年龄界限是不是可以下移的这种非实质性问题?

这三个未成年人杀害另一个未成年人,方式如此残忍,手段如此有效,如此隐秘的方式处理死者遗体,说明这三个未成年人是有很强的自主意识的,他们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这三个未成年人是自主杀人的,他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并付出对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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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部分先认真定义什么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明确清晰《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的界限,以免给司法带来困惑,甚至不知道该怎么办。

有一个基本原则:主观恶意杀人必须付出对等的代价!

有一个基本道理:对任何人犯罪行为的容忍都是对受害人的残忍!

有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后果:被姑息的这三个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将来可能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危害?

如今的法律不仅是未成年人,对待所谓有精神病的人、智障的人也有类似的规定,导致一些杀人犯钻空子,伪造精神病患者证明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要知道,除了过失杀人和蓄意杀人在司法时必须严格界定和区分外,对违法犯罪主体不能以年龄、是否有某种影响智力的疾病来加以区别。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有智力障碍的人在事实犯罪那一刻意识恰恰是清醒的、自主的,否则他不会选取那么残酷有效的杀人手段和处理死者遗体的方式。

说一千道一万,人的所有权利中,生命权是第一位的。西方人权论把什么言论自由之类凌驾于生命权之上,是在为他们肆意残害生命制造合理性,我们千万不能上当!

杀人偿命,是自古以来的公理。对发动非正义战争的人追究其战争罪就是依据杀人偿命这个最基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合理杀人只有两种场景:第一是正义的战争中击毙敌方人员,第二便是对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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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讨论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让未成年人犯罪者本人承担与其罪行相对等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去追究学校等与此事件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也不能让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家长替犯罪分子承担责任。

所以我呼吁:马上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