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小伙子在K市高铁站遭遇了啼笑皆非的一幕:小伙子,来玩啊,找个小妹玩,不要不好意思(来源:江西旅游广播)

小亮(化名)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因工作需要来到K市出差。刚下高铁站,就遇到一位大妈热情的搭讪“小伙子,来玩啊,找个小妹玩……”刚开始没听明白,小亮有点儿懵逼,大妈再次解释说:“找妹啊,就是和小姑娘那个……”
小亮恍然大悟,这大妈是拉皮条的,小亮对此很是反感,严词拒绝了大妈的邀请,并表示自己有女朋友,不需要小妹儿。大妈不想错过生意,继续诱惑说:“有女朋友有什么关系?刚才有 个人女朋友就坐在门口,人家都上去玩了……”这是什么虎狼之词,小亮听得目瞪口呆,三观碎了一地,之后小亮逃似的离开了是非之地。
为了吐槽,小亮把此事发到了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的人表示“遇到过类似的经历,特别是她们一路尾随、喋喋不休地推销,太让人反感了”;有的人认为“社会风气不正,为了挣钱什么都不要了”;还有的人调侃道“到的地方,说不定小妹儿就是大妈自己”;还有人想知道像这位大妈这样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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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妈拉皮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妈在高铁站这样的公共场所,通过招揽、介绍等方式主动引诱他人嫖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根据其违法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大妈拉皮条的行为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当大妈拉皮条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了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一方面人必须要对法律和道德有所敬畏。要敬畏法,敬畏社会准则,敬畏伦理、风尚,敬畏公序良俗,珍惜自己的声誉,珍惜爱惜自己的身体!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思考一下:为什么会屡禁不止?我国的红灯区是否应该合法化?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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