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实践交易中,或多或少交易的主体都有一些虚假的手段,比如我们借钱时,可能虚构借款用途,本来因为要买房借钱,但是俗语说,救急不救穷。买房借钱担心借不上。借款人往往会编造家人生病等虚假理由去借钱。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诈骗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就在于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接下来的案例中,一方虚构事实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院也没有认定为诈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H以承包方LC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DH公司签订某社区土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约4亿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H作为实际承建人自筹资金,组织施工。
2013年3月至8月,项目1#、6#、7#楼水下混凝土灌注桩共施工完成446 根桩基,混凝土供应商SH凝土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共计12044立方米。在446根桩基施工过程中,被告人H以弥补前期施工混凝土损耗为名,要求SH公司另外提供一部分虚假送货单。
起初,通过实际运输6立方米开具9立方米混凝土送货单的方式虚开混凝土送货单,后改为直接虚开未实际发生的送货单,领取的虚假送货单混杂在真实送货单中,由现场技术员被告人周某填录在工程量签证单中,并授意周某不如实记录施工相关数据,虚增桩长和土层厚度数据,致使签证单上反映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不符。
2017年10月,DH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欺骗行为,但其夸大数量的欺骗行为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的履行不具有根本影响,不属于诈骗类犯罪所要求的根本上的“虚构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三被告人的主客观行为表现,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三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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