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为了追求完美身材,选择吃减肥药瘦身,警惕,有些减肥药不一定能让你瘦成一道闪电,还可能有毒,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含有有毒成分的减肥药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 8月至 2022年7月,被告人郑某销售声称能减肥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糖果价值53635元,非法获利21910元;吴某从郑某处购买上述压片糖果后加价销售价值97685元,非法获利48185元。案发后,二人均退缴了违法获利。公诉机关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为由,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郑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3635元、被告人吴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7685元。庭审后,被告人郑某及吴某分别主动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万元、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明知销售的减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据两人的认罪、悔罪程度,结合案件实际,遂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 万元;判处吴某(立案时系怀孕妇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郑某、吴某分别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3635 元和 67685 元(均已扣除缴纳的1万元、 3 万元)。二被告人退缴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47袋压片糖果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销售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针对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情况,广大消费者,尤其是爱美女士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别,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更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切勿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