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旅游景区的雷电灾害防御,应在调査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旅游景区特点等基础上,确定防护措施。

2、旅游景区的游道、观景平台、索道系统,电气和电子系统、游乐园(场)、水景设施,古树名木及其他空旷地带等易发生雷电灾害的场所,应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综合防雷措施。

3、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符合GB/T21714.2-2014的要求。旅游景区应建立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并制定应急预案。

4、旅游景区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进行安全检测。

二、雷电监测和预警

6.1旅游景区宜建设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

6.2雷电监测定位系统应符合QX/T79.1-2007的要求。

6.3旅游景区宜建设地面大气电场监测站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场仪应放置空旷平地,半径3km范围内地面粗糙度系数Gr小于1,可位于游客中心、索道上行及索道下行处;

大气电场监测网的站间距不宜大于10km,景区雷暴活动最多方位上应加密布设。雷电预警应包括雷电活动的0h~12h的潜势预报和0h~2h临近预警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