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个关于律师见证遗嘱案件引起了律师同行的关注,笔者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对这个案件更加关注,究竟律师见证遗嘱是否具有效力?下面我们就一起通过这个案件,为广大的读者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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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张某1父母拥有的位于深圳市某房屋,张某(父亲)生前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立下遗嘱,其所占有的房屋份额由张某1独自继承,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指派律师负责遗嘱见证。

张某(父亲)去世后,张某1的姐姐张某2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该案件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

即法院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某2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兰(张某妻子)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 70%(包含其夫妻财产份额 50%),原告张某1仅享有 20%。

基于法院认定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张某1损失了继承张某案涉房屋份额的权益,张某1认为案件的败诉系因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过失导致,故起诉要求赔偿。

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其应当明知张某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张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遗嘱见证过程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张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1因此丧失了依照张某的遗嘱本意独自享有张某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一、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1损失合计3363769.6元;二、律师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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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六种形式,每种形式的遗嘱都是有明文规定的特定要件,只有满足特定要件,遗嘱才会生效;反之,遗嘱是不会生效的。

结合上述案例的具体情况,案例中的律师见证遗嘱实际上相当于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而案例中的律师见证遗嘱仅仅只有律师一人,并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故而导致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张某的遗产(房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张某1无法按照律师见证遗嘱继承房屋份额,张某的遗愿亦无法实现。

鉴于张某已经死亡,结果也无法补救。

虽然法律条文上表述只是需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和备注具体年月日,但还是要提醒各位读者,由于现在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为了能更好地确认“谁是谁”,在场的见证人、代书人最好都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文件与代书的遗嘱一起保留,以便能在遗嘱人百年归老后更好地为遗嘱人实现遗愿。

结语:律师见证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是需要结合具体遗嘱的表述、载体等分辨属于哪一种形式的遗嘱,再核实是否具备该种形式遗嘱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要件而确定。

人死不能复生,如果确有立遗嘱的需要,最好是寻找专业人士或者专业的机构进行办理,既能保障继承人的权益,也能保障被继承人的遗愿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