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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大家都已不陌生,

可约定了“定金”,

就必然会产生

“双倍返还定金”的效果吗?

香洲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

当初支付的“定金”

不能全被视作定金,

这是为什么呢?

新房购家具
业主喜滋滋

佳佳准备为婚房置办家具,2022年3月,与家具定制店签订一份《家具销售合同》,约定佳佳以46000元的总价,定制电视柜、鞋柜、衣柜、书桌柜、榻榻米床、飘窗柜、阳台柜等全屋家私,一个月后交货。佳佳当即支付了41000元作为定金,接近合同标的额的90%,只等家具定制店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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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出状况
业主苦不迭

眼见交货期限过去三个月,家具定制店还只安排师傅上门安装了客厅的电视柜和鞋柜(均不含门板)。面对佳佳多番催促,定制店老板信誓旦旦,保证可以完成安装,还宽慰佳佳,“一定可以安装完,否则全额退款!”

左等右等,等来了婚期的临近,却等不来全屋家私。佳佳实在等不及,便通知家具定制店解除合同,家具定制店答应了,还说“柜子也送你,我要也没有用了,你找人做门板就可以了”,但迟迟未退款。佳佳无奈诉至香洲法院,要求家具定制店退还预付定金41000元,并按照“定金罚则”,双倍退还定金。

家具定制店并未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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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限制
约定要注意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佳佳与被告家具定制店之间成立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佳佳向被告家具定制店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家具定制店也表示同意,案涉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原告佳佳向被告定制店支付了41000元,双方虽约定该款项为定金,但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案涉合同项下定金应当按照货款总额的20%即9200元计算,其余31800元属预付款性质。

合同解除后,预付款31800元应予返还。而被告家具定制店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约安装定制家具,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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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生活中,在购置家具等商品时,因价值偏高且往往需要一定的备货期,交易双方会约定由买方支付一笔款项作为定金,以保证合同的后续履行。这种“保证”往往通过惩罚性规则——“定金罚则”加以实现,即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丧失定金;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看似“定金”越高越“保险”,但在定金金额过高时,存在优势一方引诱对方违约的风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因此,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并不能“随心所欲”,民法典将其限制在主合同标的额的20%范围内,以平衡交易效率和当事人利益。对于支付的超出定金限额的款项,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或条款无效,只是超出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超出部分可视作合同预付款或价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仍可请求赔偿剩余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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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审核:苏倩雯

撰稿:肖辉燕 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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