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生长期遭同学霸凌跳楼身亡##跳楼自杀女生生前多次给霸凌者转账##派出所回应女生长期遭霸凌跳楼身亡#又是初中生这个十二三岁的年纪,又是很难认定为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自杀跳楼的这个结果就很难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很难认定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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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由于施暴者为未成年,公安局只能作出了不予立案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最后,最多争取到民事侵权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可逆的人身及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校园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老师以及学校管理者对学生的异常举动有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如果有证据证明对青少年造成了抑郁等精神疾病,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