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彩礼纠纷案一审宣判

山西阳高法院一审宣判:彩礼已退还,男方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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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高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席某某及其母亲郑某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该案涉及婚约期间的彩礼支付及后续退还问题,引发了公众对于彩礼习俗及其法律效力的关注。

据了解,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婚介机构相识,随后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席某某向吴某某赠送了一枚钻戒作为礼物。同年5月1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席某某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向吴某某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款以及一枚7.2克的金戒指。

然而,订婚后的感情发展并未如双方所愿。2024年1月31日,吴某某决定退还彩礼款及两枚戒指,并将这些财物交还给了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随即通知了席某某的母亲郑某某前来领取,但郑某某却拒绝领取,坚持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阳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法院认为,席某某支付的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属于彩礼范畴,而吴某某在立案前已经将这些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席某某母亲领取时,其拒绝领取的行为应视为放弃了相关权利。因此,在吴某某已经退还彩礼且通知席某某领取的情况下,席某某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席某某还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支出共计9977.8元。然而,吴某某对这些支出金额及用途表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支出属于维系和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同样不予支持。

最终,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及其母亲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明确了彩礼退还后的法律效力,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婚约期间应理性对待彩礼问题,避免因误解或冲动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