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发现女朋友之前确诊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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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疾病类型上,民法典将原来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改为“重大疾病的情况下需告知”,但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法律并未明确,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适用中我们可以参照卫生部相应的疾病指导标准、《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保险行业里面一些重大疾病的相应规定来定义重大疾病。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只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但重大疾病的范围上可能要更宽泛一些,可能还要包括严重的智力低下、生殖系统疾病、性功能障碍等与性、生育有关的疾病、器官脏器的疾病。

这个网友所说的双相是指双相情感障碍,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双相情感障碍属于抑郁狂躁发作的一种精神疾病,而且病因比较多,比如常见的生物化学刺激或者是神经内分泌紊乱以及遗传因素等,双相情感障碍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所以在婚前患病一方是需要告知另一方的。如没有在登记前告知,婚后另一方发现后是有权利撤销婚姻的。

也就是在一方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另一方有选择是否登记结婚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也愿意登记结婚,那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不再有权撤销。所以如果站在患病一方考虑,如果对方知情且接受的情况下,最后保留好相关证据甚至可以准备书面约定,写清楚,对方在登记之前就知道你患有某方面的疾病,并且愿意与你登记等内容,以防对方反悔婚姻被撤销。

但如果一方不如实告知对方,并且所患疾病也足以影响了对方结婚的意愿,那么另一方

需要证明对方婚前就患有这种重大疾病,并且你是在婚后才知道对方患有这种疾病的。这时你就有权利在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一年内撤销婚姻。被撤销后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通过把是否撤销婚姻的决定权交给婚姻当事人,以最大限度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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