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0时19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邱大队民警在新邱区新邱大街河汇街路口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时,对一小型汽车的驾驶人李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于李某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目前处于实习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新邱大队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注销的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