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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