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建军
一部卡通电影《王子的替罪羊(The Whipping Boy)》 ,胖胖的小王子总是闯祸,国王想要教训他却又不能打他,就找来一个穷小子当他的替罪羊,给穷小子穿上绫罗绸缎,每当王子一闯祸,国王就当着他的面打那个穷小子。
薛祖华的遭遇,比电影《王子的替罪羊》里的那个穷小子更糟——因为介绍两个老板在疫情期间合伙做口罩生意,既没有投资占股,也没有在项目中获利,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任何决定性影响……期间两个老板自行决定以支付近3000万元的方式继续支持“违法操作”,直至案发。
薛祖华一再强调希望公司合法合规稳健经营,并在发现巨大风险时直接建议“暂停”,却在公司生产销售的口罩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之后,他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薛祖华的案件近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传媒老兵/摄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交的起诉书里,薛祖华被穿上的“绫罗绸缎”还仅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未做任何说明和阐释,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书中直接给薛祖华扣上了“实际控制人”的帽子。
而该项目中的两位“王子”,主要投资人刘少林,及主要获利人之一的董文超,则都被毫无理由的“另案处理”。在一审开庭后法院裁定“审理需要依据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由中止审理期间,刘少林突然被取保候审,董文超则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不到一个月就被取保候审,再未被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船沉了,船长呼叫神佛迅速脱身,于是水手就成了船长。
2024年3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薛祖华等三人上诉案,薛祖华的辩护律师说,上诉庭充分保障了薛祖华等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薛祖华等人的上诉意见,期待能够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
1
含糊不清的股权结构中,
一个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实际控制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交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需求猛增,价格上涨,被告人罗燕、薛祖华和刘少林(另案处理)商议后于2020年2月18日注册成立了重庆汇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医公司,刘少林占股51%),欲经营口罩业务获利,因汇医公司申请医用口罩生产资质未获批准,同年3月9日在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注册成立重庆圆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梦公司)……圆梦公司在申请医用口罩生产资质过程中,通过其股东控股具备医用口罩生产资质的重庆惠全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惠全公司),计划由惠全公司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圆梦公司负责销售。
除了表明汇医公司中刘少林占股51%外,薛祖华及罗燕分别占股多少,圆梦及惠全公司里股权结构是什么,公诉机关只字不提,含混不清的将薛祖华称为圆梦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将罗燕称之为圆梦公司的发起人、经营管理人。
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显示,在项目的发起阶段,罗燕负责医用生产资质的获取,薛祖华作为中间人,介绍刘少林为该项目投资,刘少林通过薛祖华向罗燕的承诺是,投资5100万以占股51%。剩下的49%股权在罗燕和薛祖华等中如何进行分配,一直没有明确及达成一致意见。工商登记资料则显示,不论是刘少林占股的51%、还是剩余的模糊不清的主要股东为罗燕的49%股权,都由罗燕的亲弟弟罗翔升100%代持股权的上海年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持股权,年弈公司持有圆梦公司89%股权,原惠全公司股东重庆子钦龙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圆梦公司11%股权。因罗燕医用生产资质办理不顺等原因,刘少林承诺的5100万元投资款一直没有到位,直到2020年2月26日,刘少林与罗翔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少林先实缴2000万元,并于当天投入400万元“股东出资款”,但直到最后,刘少林实际仅投入1000万元。
罗燕抱怨,刘少林实际只出了1000万元,和承诺的投几千万相比“太少了”,不想认可刘少林的51%股权。作为中间人的薛祖华则抱怨罗燕,“机器补贴没下来,医用资质没下来,机器不能运转”。争吵的结果,罗燕“我自己进来的订单我做主”。
罗燕所说的“我自己进来的订单我做主”是指,经董文超(另案处理)介绍,2020年4月7日、4月27日,南京乐维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乐维公司)与圆梦公司签订了数量1150.6万片口罩、金额人民币2866.68万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采购合同;2020年4月14日,北京唯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唯洋公司)与圆梦公司签订了数量1.59亿片、单价2.1元/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采购合同,约定5月底全部交货。
公诉机关指控,因惠全公司产能不能完成上述订单,薛祖华、罗燕等人在圆梦公司不具备医用口罩生产资质、条件下,大量采购口罩白片(未经消毒和包装的口罩原片)、聘请代理厂长,招聘临时工人,在圆梦公司二楼通过换包装方式生产成“UKEEP”牌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并在外包装上使用惠全公司的合格证和质检章后向南京乐维公司和北京唯洋公司发货。
公诉机关起诉及法院认定的这个将近3个月的“共同犯罪”的过程是,从2020年3月31日起,薛祖华与罗燕发生多次激烈争吵,面对罗燕控制下的圆梦公司的各种问题,薛祖华要罗燕注意法律风险,“不要总觉得没事,出事后就是大事”,“我们现在这些订单要完成难度很高,收白片质量有问题”,说“所以我选择退出”,到4月27日,因为董文超不仅决定对口罩不灭菌,薛祖华还发现董文超的老婆在梁平的工厂也在以圆梦公司的名义包装出货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等问题,说自己被罗燕气死了,从4月28日开始,薛祖华跟罗燕说“那就不要做了,暂停吧”,之后直到5月22日罗燕因税务处理的事主动和他联系,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薛祖华没有和罗燕联系。
薛祖华和罗燕争吵的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被公诉机关和法院认为是“主观上明知是在实施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薛祖华作为介绍刘少林投资罗燕发起的项目的中间人,期间只跟着刘少林一起去过重庆三次,到过丰都口罩工厂两次,每次只住了一晚上,没拿过工资,提的各种反对意见和依法操作的建议被无视。公司的财务是刘少林派的,对整个项目到底获利多少、如何进行分配都一无所知的薛祖华,被公诉机关指控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
在所有涉及到的这些公司里,薛祖华都不是股东,也没有投资关系、协议及其它任何证据证明他能实际支配公司,却被法院无端认定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刘少林,最主要的获利人董文超,都被“另案处理”。薛祖华的辩护律师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异议,检察官说,董文超只是一个介绍人,所以不起诉;薛祖华的辩护律师主张并案审理刘少林,检察官则说没有必要,刘少林只是一个投资人,辩护人每在法庭上提到这两个被“另案处理”的人,都被法官置之不理。
2
1672.6万片口罩仅仅检验18片、检出7片不合格,
却被全盘认定为伪劣产品
2020年5月28日,丰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圆梦公司二楼查扣1672.6万片“EKEER”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抽样送交重庆市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检验报告》认为,这些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做的《现场笔录》中第三条之记录,“当事人准备发货,共有136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准备销售给一个叫刘博的客户”,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查扣的这1672.6片口罩为准备销售的伪劣产品。
然而,这个叫刘博的其实是圆梦公司的员工,检方所提交的圆梦公司的银行流水中,有打款给刘博备注为“个人工资”的记录。而所谓准备销售给刘博的口罩,实为圆梦公司鉴于质量问题向上游供货单位的退货。更为诡异的是,5月28日的《现场笔录》中文首部分检查人员栏空白、执法证件号码空白,签名部分见证人和检查人员签名均是无人签名。
这被质疑不仅仅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更是有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伪证之嫌。没有检查人员,其中的内容到底是被谁及如何填出来的呢?一审开庭前,薛祖华的辩护人就已反复向公安和检方提出这个重大疑点,要求重新检验,薛祖华和罗燕也多次提出要求重新检验,却都被完全无视。
一审开庭时,薛祖华的辩护律师指出,5月28日的这个《现场笔录》没有记录检查人员、执法证号码,也没有见证人、检查人员签名。5月29日的《现场笔录》对两个批号的口罩各抽样12盒,也没有见证人签名,虽在检查人处有签名,但两个签名的字迹完全一致,不能佐证查案人员为两人以上,且所谓的检查人员的身份也无法核实。5月31日做的《现场笔录》,依然没有见证人和检查人员签名,且都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因此这些均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对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鉴于检查的时候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邀请证人到场见证有合理的理由,故对前述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意见中提出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直接予以过滤和忽视。
薛祖华的案件近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传媒老兵/摄
被查扣的1672.6万片口罩中,仅有18片进行了检验——批号为20200501,检验日期是2020年6月4日至7月6日的《检验报告》中,抽检9个样品,其中在“口罩带”一栏有3个不合格最终该栏全部被判定为“不符合”,在“细菌过滤率”一栏有3个不合格6个过滤率达到100%。批号为20200401的《检查报告》中,共抽检9个样品,在“细菌过滤率”一栏有4个不合格。也就是说,1672.6万片口罩中仅检测出7个不合格,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率仅不到千万分之四,据此判定全部为不合格伪劣产品。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直接绕过辩护意见中所提出的这个关于抽样检测数据太小的问题,“综合认定被查扣口罩全部为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然而,认定这些产品属于不合格伪劣产品的四份《检验报告》都没有注明报告做出时间,也没有检验人员签名,《鉴定意见通知书》直到2021年4月25日薛祖华等已经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才送达给他们,剥夺了他们的异议权及申请复检的权利。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或检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薛祖华、罗燕、罗翔升三名被告也都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要求,却被以口罩已经过了有效期为由拒绝。
3
没被指控的“犯罪既遂”,
不依法做价格评估的“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薛祖华、罗燕、罗翔升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圆梦公司与南京乐维公司的合同订单已经完成,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圆梦公司生产及销售给南京乐维公司的口罩属于伪劣产品。圆梦公司与北京唯洋的合同订单已经部分完成,同样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圆梦公司已经销售给北京唯洋的为伪劣产品。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薛祖华、罗燕、罗翔升销售了以口罩白片换包装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口罩,但未指控具体销售伪劣口罩的金额,且根据公诉机关移送的在案证据,对伪劣口罩的已销售金额无法查实,故本院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薛祖华等人的上述销售行为以及1672.6万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因依法扣押而未及销售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重庆市人大 传媒老兵/摄
根据字面理解,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意为:圆梦公司已经向南京乐维及北京唯洋销售的口罩,“行为”已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既遂”,但金额因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及缺乏证据而无法认定;涉案的1672.6片口罩是原计划卖给北京唯洋的但因“依法扣押”而属未能实施的犯罪未遂。
可是,薛祖华的辩护律师在公安、检察院及一审时都反复指出,2020年5月9日,这些口罩就已经被北京唯洋解约,不需要等到5月28日被“依法扣押”后才“犯罪未遂”。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法院的认定里,均没有这个“犯罪未遂”的关于销售对象和销售打算的依据。
虽然在“本院认为”中“认为”已经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在量刑的过程中,根据其引用的法条显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的还是被查扣的1672.6万片“犯罪未遂”的口罩,这使得这批口罩的价格认定成为量刑依据的关键。
薛祖华等人的辩护意见中指出,被查扣的这1672.6万片口罩已经因为合同订单的取消而没有了标价,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按货值金额来计算,‘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确定”。
重庆市第三人民中级法院拒绝根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以丰都县发改委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涉案价值3500万元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称丰都县发改委系“有权机构”,“这个价格认定得到了销售合同(已被北京唯洋要求取消的2.1元/片的价格)的进一步印证”。
而丰都县发改委的价格认定,完全没有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指派2名或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没有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更没有记录或制作相关的查验或者勘验情况。丰都县发改委的所谓价格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的要求,拖了四个多月,其实啥也没干,连简单的市场比价环节都没有,只是简单的以已经撤销的北京唯洋的合同销售价格作为单价,就径直得出涉案口罩价值3500万元以上的结论,而且也不按法律规定给被告等人收到价格认定结论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的机会。
这未免太过潦草了。
4
“王子”们被另案处理,指控单位犯罪
或个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都“瘸了腿”
薛祖华的辩护律师在其向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中指出,从本案案发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期间,直至庭前会议时,辩护人均被告知,此案属于单位犯罪。而到了一审判决书中,此案却被突然认定为个人共同犯罪。
2021年4月8日至4月10日,薛祖华、罗燕、罗翔升等被刑事拘留前后,作为大老板的刘少林也曾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而作为最大获利者(实际超过三千万)的董文超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一个月左右就取保候审。
整个项目过程中,圆梦等公司的实际股东、经营决策者都是刘少林和罗燕二人,刘少林是大股东,是最具有影响力和决策权的实控人,罗燕则是圆梦公司现场的实际经营决策者。依托于罗燕,董文超则成为圆梦公司主要供货商、主要大客户等实际业务的经营决策者。本案指控的圆梦公司对南京乐维及北京唯洋口罩业务,都是董文超促成。因为董文超和罗燕在这两笔业务中不注意灭菌,及不顾生产供应能力的冒进行为,薛祖华和他们发生多次激烈争吵,所提意见不被采纳后愤而要求“退出”、“断交”。
被指控的圆梦公司对南京乐维及北京唯洋公司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合同都是以圆梦公司的名义签署,用刘少林的资金投入买的设备,以圆梦公司的名义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过程中购买原材料的款项由圆梦公司支付,财务方面由刘少林委派的财务总监统一控制,生产环节由刘少林选定的厂长及其带来的一批人进行管控、罗燕安排招聘的人员进行生产,销售环节全部由刘少林和罗燕把控、薛祖华完全不参与任何销售,所得销售款由圆梦公司接收。涉及到圆梦公司的所有经营决策,都必须获得刘少林和罗燕的同意,如果确系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特征非常明显。然而,因为刘少林的被“另案处理”,单位犯罪的主要决策人之一缺失,因此构成要件的缺失而导致案件“瘸了一条腿”,一审判决直接认定此案属个人共同犯罪。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经查,圆梦公司成立后,薛祖华、罗燕等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圆梦公司实施了购买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口罩原片,通过直接换包装的方式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名义销售,应当认定为个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然而,无论是公诉机关的指控,还是法院的判决中,都没有指出薛祖华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取了多少不法利益。南京乐维公司支付的2866.68万元,以及北京唯洋已经支付的2.079286亿元里,成本多少,获利多少,分配如何,其中多少属于合法利益,多少属于不法利益,统统没有任何的表述和论证。整份判决书处处都充满此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迷雾重重。
检方指控及被认定的圆梦公司对南京乐维、北京唯洋的伪劣口罩,董文超借助其掌控的这两个大额订单、罗燕因为刘少林投资款不到位而做出的“我的订单我做主”,结合董文超依附于罗燕的关系,在这两笔巨额订单中董文超和罗燕一起占据决策权,对薛祖华反复提出的注意法律风险、稳健经营、注意消毒灭菌等建议置若罔闻。丰都县公安局对北京唯洋公司负责人于洪波的问询笔录中显示,为促成该订单,董文超和其谈好了,给出去100多万元的好处费。微信聊天记录等还显示,董文超被称为“圆梦公司的董总”、“第二负责人”并提出“不灭菌”,其妻子在梁平的工厂也在用圆梦的名义生产。因此,因为董文超的被“另案处理”,此案中关于个人共同犯罪的指控其实也已经又被“打断了一条腿”。
而薛祖华和被查扣及指控、判决认定的两笔口罩业务都没有任何直接关联,既没有参与生产环节,也没有参与销售,更没有任何的财务控制权,在其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提的各种意见和建议都不被采纳,却被扣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帽子,成了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替“王子”们承受法律的制裁。
“都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在这个事情上,我们已经不再那么奢望,可就算非要打穷小子的腿来‘教育王子们’,至少也得做到事实和证据清楚,程序合法啊,整个案子里,薛祖华这些穷小子到底做下多少触犯法律的行为,充当了什么角色,获取了多少不正当利益?而且,就算不顾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来强判案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明明充其量是个从犯的薛祖华怎么就成了主犯了呢”,薛祖华的家人对此实在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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